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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膜在电商中属于什么类目 面膜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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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膜属于化妆品下的第三类。
2、第三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3、【注释】第三类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
4、本类尤其包括:——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室内芳香剂;——化妆用卫生制剂。
5、本类尤其不包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类);——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制剂(类);——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第五类);——磨石和砂轮(手工具)(第八类)。
6、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7、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8、扩展资料《中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9、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0、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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