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到新公司需要原公司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是的,需要原公司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法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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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需要,办理社保等手续的交接使用,同时也证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结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保险、等权利和待遇。
参考资料
1、辞职后到新公司,有的公司需要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有些单位是不需要的。如果需要原单位证明,找原单位出具就可以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如果新公司跟你索要,你有义务提供,否则新公司有权利不录用你。如果没要求你提供,也没什么关系。
需要的。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保险费而发生的。/
2、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中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3、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月14日起施行。
4、解释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讼的,应予受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区别: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2.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劳动法》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机关、事业组织、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机关、事业单位、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跟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需要的,证明你跟原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法律分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区别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8条 ??
根据《中华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但如果你与原单位是非正常离职,情况会复杂一点,如果是正常离职,理清手续,就没有太大顾虑。局(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第46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扩展资料经济补偿的范围: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
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1、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的,应当受理: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