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由于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关于宅基地的法律层面的规定主要规定在《中华民法典》中,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可以参考各省的具体规定,不同省份的规定内容一般会有所异。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宅基地管理办法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宅基地管理办法包括:
1、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
宅基地的管理包括:
1、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2、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法律依据
《中华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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