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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1、法律客观:问题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主要是做什么的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可以问题二:劳动保障监察监察的对象是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针对的单位。

3、根据《劳动保障检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这里的企业包括中华境内的各类型企业,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用人单位。

5、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6、劳动保障监察对在这些机构实施监管,主要是检查其职业中介行为、职业技能鉴定行为、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即劳动者就业前的权益保障。

7、这些机构与劳动者的权益联系密切,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尤其决定着劳动标准的实施。

8、 (3)机关、事业单位、团体。

9、首先,对于依照劳动法执行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主要检查其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情况。

10、其次,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执行保险相关规定的检查。

11、根据《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保险各险种的覆盖范围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除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各险种的覆盖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到上述单位。

12、 (4)非法用工主体。

13、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对其进行查处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1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没有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或个人存在劳动用工行为时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用工的单位和个人并应承担赔偿。

15、问题三:劳动保障监察局是做什么的? 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属于的行政部门主要是监督劳动以及劳动合同当中,存在的违规,违法等行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使检查和监督职能。

16、对于违法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相应的整改和处罚通知书。

17、问题四: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

18、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劳动立弧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9、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20、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21、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22、5、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23、6、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24、问题五: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干什么的? 一、首先回答您的具体问题:市、县(区)劳动监察大队是属于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5、但是,其一,有的地方 已经当地 编办批准为参照管理的单位,简称“参公”。

26、其二,个别省已经成立省劳动监察局或劳动监察总队,这是属于“地方特色”,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以说,劳动监察执法是在市县两级,且属于委托执法。

27、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干什么的?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1)法定性。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