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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养殖粪污排放标准

养猪场环保标准要求如下:

养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简单介绍养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简单介绍


养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简单介绍


1. 选址:猪场必须建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用地范围内,远离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及饮用水源地等。

2. 猪场气味:猪场内的空气质量要符合 GB 18596 的规定。

3. 猪场废弃物处理:猪场的粪便和废水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如沉淀池、厌氧和好氧处理,尽量做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只允许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激素和其他。

5. 防疫要求:猪场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完善防疫条件,规范日常管理。

6. 猪场内的生物安全措施: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措施,如猪场的隔离饲养、消毒、疫病预防和控制等。

7. 工人健康保护:猪场应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和措施,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

以上是养猪场环保标准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标准还需结合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与DB48,483-2019相比,在主要指标上有所放宽。根据查询相关息显示,为贯彻《中华环境保》《中华水污染防治法》《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粪污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粪污则是指畜禽粪、尿物及其与冲洗水形成。

衡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养猪场环保标准要求如下:

1. 选址:猪场必须建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用地范围内,远离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及饮用水源地等。

2. 猪场气味:猪场内的空气质量要符合 GB 18596 的规定。

3. 猪场废弃物处理:猪场的粪便和废水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如沉淀池、厌氧和好氧处理,尽量做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只允许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激素和其他。

5. 防疫要求:猪场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完善防疫条件,规范日常管理。

6. 猪场内的生物安全措施: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措施,如猪场的隔离饲养、消毒、疫病预防和控制等。

7. 工人健康保护:猪场应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和措施,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

以上是养猪场环保标准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标准还需结合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与DB48,483-2019相比,在主要指标上有所放宽。根据查询相关息显示,为贯彻《中华环境保》《中华水污染防治法》《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粪污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粪污则是指畜禽粪、尿物及其与冲洗水形成。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环境保》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第九条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环境保》《中华畜牧法》《中华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第三条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和追究制度,加大财政投入,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和病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建立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工作台账,协助生态环境、农牧等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禁养区内复养等行为并向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履行养殖污染防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人,建立养殖污染防治台账。

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养殖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自行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还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公众和公共参与机制。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第八条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第九条市、县(市)生态环境、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由同级批准并向公布。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省确定的湘江干流两岸的禁止养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县(市)区依法关停或者搬迁,畜禽养殖者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市、县(市)区应当制定补偿标准,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能力,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污染防治规划;

(二)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相关规定,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和正常运行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三)向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养猪场环保标准要求如下:

1. 选址:猪场必须建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用地范围内,远离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及饮用水源地等。

2. 猪场气味:猪场内的空气质量要符合 GB 18596 的规定。

3. 猪场废弃物处理:猪场的粪便和废水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如沉淀池、厌氧和好氧处理,尽量做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只允许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激素和其他。

5. 防疫要求:猪场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完善防疫条件,规范日常管理。

6. 猪场内的生物安全措施: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措施,如猪场的隔离饲养、消毒、疫病预防和控制等。

7. 工人健康保护:猪场应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和措施,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

以上是养猪场环保标准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标准还需结合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与DB48,483-2019相比,在主要指标上有所放宽。根据查询相关息显示,为贯彻《中华环境保》《中华水污染防治法》《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粪污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粪污则是指畜禽粪、尿物及其与冲洗水形成。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环境保》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第九条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养猪场环保标准要求

养猪场环保标准要求如下:

1. 选址:猪场必须建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用地范围内,远离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及饮用水源地等。

2. 猪场气味:猪场内的空气质量要符合 GB 18596 的规定。

3. 猪场废弃物处理:猪场的粪便和废水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如沉淀池、厌氧和好氧处理,尽量做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只允许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激素和其他。

5. 防疫要求:猪场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完善防疫条件,规范日常管理。

6. 猪场内的生物安全措施: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措施,如猪场的隔离饲养、消毒、疫病预防和控制等。

7. 工人健康保护:猪场应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和措施,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

以上是养猪场环保标准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标准还需结合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