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怎么退出

一般来说,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的话,可以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股权转让如果是给已经算是公司的股东的话,是可以直接转让的,但是如果想给公司外的人的话是需要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法律分析:未出资股东要退出要么自行,要么除名。一是自行退出,而是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来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对股东进行除名,这也就是常见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因此未出资股东的退出机制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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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等股东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不予支持。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条款。所谓股东失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股权引入机制和退出方式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进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东,原股东同意以同比例稀释的方式或原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转让股权。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股权退出机制几种方式

股份制公司如何退股

在如果约定时间未到,股东需要主动退出,根据可以将公司的股份转手转让给别人,就可以退出公司目前公司的盈利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无论是职工,其他职工持股,如本人不愿继续保留股份,他可以按照企业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但不能退还于企业。由此可见,在股份制公司就不用考虑自愿退股能拿回本金的问题了。 总之,经过上面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股东自愿退股能拿回本金吗这个问题要分多种情况讨论,有限公司是可以退股的,但条件苛刻,可以通过 清算 拿回本金。而股份制公司只能转让股份,不能退股,故而本金不可能拿回。在此奉劝一些投资人,入股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如何设计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合伙人是公司的贡献者,也是主要参与分配股权的人。合伙之后,公司的大小事情,合伙人之间都得商量着来,,甚至还得合伙人同意。公司赚的每一分钱,不管是否和合伙人直接相关,大家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1、进入机制: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进入条件:要做好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先得想明白我们认为的合伙人,是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投入预期的公司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

2、退出机制:

退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年之内),约定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约定合伙人的股权和服务期限挂钩,股权分期成熟(比如4年)。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伙人有权股权溢价回购离职合伙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权。

其中常见的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种:

1、 当然退出(原价回购):公司以原认购价格代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年度的红利、

2、除名退出(无偿回购):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

3、期满退出(现价回购):如股东在公司持股超过一定期限后当然退出或退休的,则公司可按现价回购其股权。

扩展资料:

股东的相关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参考资料:

股份制公司如何退股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无论是职工,其他职工持股,如本人不愿继续保留股份,他可以按照企业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但不能退还于企业。 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是不能退股的。 股份是股东将其资本以股的形式投入企业所形成的持股份额。而其在股东会议上,股东如果对股东会下述几项决议中的任何一项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资本投入企业后即成为企业开展经营,对外承担的资金保证,如果允许股东退股股东就意味着允许他将投入企业的资金抽回,这就使企业的经营资本减少,从而也使其对外承担的能力降低。因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是不能退股的。 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与一般股份制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从股份投资与管理这一点而言,则是相同的,因而原则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持股职工同样不能退股。《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不能退股。这就是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无论是职工,其他职工持股,如本人不愿继续保留股份,他可以按照企业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但不能退还于企业。

股份退出

1.当股东能力无法胜任公司要求时,净身出户;

法律分析:如果没有约定退出机制,那么按照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原则,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的话,可以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转让如果是给已经算是公司的股东的话,是可以直接转让的,但是同时,公司决定减资时,还要通知债权人,并需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想给公司外的人的话是需要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股东想要退出公司还可以选择的方式就是让公司回购,这样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手里的股权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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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要退出公司还可以选择的方式就是让公司回购,这样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手里的股权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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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续盈利,但是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红,股东可以提出退股。此外,如果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了主要财产,股东考虑信任因素,也可以申请退股。

公司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既未答复,亦不购买的,或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公司减资

当股东想退出公司时,可以请求公司通过减资的形式回购自己的股权。当然,公司不能随便减资,有限公司要减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按照法律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解散公司

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就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的决议而言,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就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合理途径。

1股权7利用减少注册资本退出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6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用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限额。第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8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公司法》第173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二、特殊情况 (一)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除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提讼。 这里请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且要符合上述三种特殊的情况。而对于收购的“合理价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公司当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来确定。 (二)解散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根据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里第(5)项是解散中的特殊情况,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僵局诉讼。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综上,股权转让的方式关键在于寻找到合适的受让人,而另外几种方式则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等,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

有限公司股东怎样退出?

合伙人机制的退出机制如何设计?

我们还可以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股东退出公司,但是这种方式一般来说周期比较长,而且程序复杂,还需要其他股东的配合,相对来说要麻烦一些。

合伙人机制目前已经是大多数企业为了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由于企业经营的种种原因,都存在股东主动退出或是原始股东已经不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一、合伙的时效约束

约定公司合作的时间,约束时效期满,可以自由选择退出或是继续合作。

二、合约未到期退出

1.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退出股东本金不退,股东净身出户(可使用0.1元转让),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2.如果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本年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分配,本金不退。

同时,签一份股份转让协议,退出人的股份转让给接手人,以后的盈亏就和退出人再无关系。

三、能力无法胜任退出

很多合伙人合作前期都很努力,慢慢公司步入正轨开始盈利后,就开始懈怠散慢了,股东往往没有上级约束。这时候就需要在合伙人机制中对这种问题进行约束:

2.给股东两年时间出去学习,提升能力。两年之后如果可以胜任,继续合作,如果还是无法胜任,同样净身出户。学习期间,股东需要找一个人来替代他的工作,工资由股东出。

四、因病或身故等意外无法行使股东

当合伙人因病或者意外无法履行股东职责,每年按一定比例,逐年释放,直至完会释放。拥有股份的期间,不影响每年分红。

五、在合作期间,股东或投资竞争对手

当股东借采购或是销售过程,拿回扣,一经发现,净身出户。

股东在合作期间投资同行竞争对手,一经发现也一样净身出户。

总结:

退出机制在合伙人机制中非常重要,只有约束好了创始股东,让股东中途退出的成本增加。大家只有一条心才能有机会把企业越做越大。世纪智仁专注研究合伙人全维模式,助理中小企业发展,不懂合伙,找世纪智仁。

股份退出机制怎么规定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提讼。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的退出机制

优点:大多数企业的原始股东都认为是创始人,事业起步以后就会居功自傲,能力不行还占着重要的岗位。这样约束的目的就是要让创始人保持创业时的奋斗意识,这样企业才能持续不断的发展下去。

合伙开公司是一种合伙关系。既然为合伙关系,就不能随便退出。但是,公司法也为股东的合理退出作出了规定:

这时候如果没有约定好股东的退出机制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那在最初设计合伙人机制中的退出机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这时候,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则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当有限公司经营遇到了下列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该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权。(1)公司连续5年都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营业期限到期,不愿意延期的股东。

当公司经营遇到了下列情况的,有限公司代表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持股180天,代表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判决解散该公司。(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了股东会无法达成任何有效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长期冲突。(3)公司经营遇到其他困难。

综上,合伙开公司后想退出的可以依据以上情形作为参考。

未认缴股东如何退出新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东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未出资股东退出有两种方式:一、自行退出。二、除名,即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来对股东进行除名,这也就是常见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另外,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未出资股东的退出机制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等股东利作出相应(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应予支持。

《中华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