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深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1、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大类71-7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大类73-75),教育(行业大类83)。
2、1、在职期间是否从事与本单位有行业竞争或对本单位有损失的行为,包括接私活。
3、显然,有!那么就职公司章程如有此类规定则按处理。
4、当然,罚款金额不会太高。
5、2、在职期间是否签订竟业协议。
6、如有,那么这两万元将要支付。
7、但因为并未离职,所以,竟业问题是不能对在职人员按此方案处理的。
8、离职后,如果继续这一行为,则原单位才可以按违反竟业追究。
9、当然,竟业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0、3、在职期间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11、此类是否涉及公司商业密秘,如并未涉及,则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更不存在涉密损失赔偿之说。
12、4、离职后,如继续从事此类工作,则要看竟业协议与保密协议的问题。
13、5、接原单位不接的小活,这样的论断不是以个人立场为主的。
14、如原单位认为造成了损失,这一说法不成立。
15、严格来说,离职后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是有违职业道德的。
16、但很多时候,单位的待遇与管理方式,确实很让人难受。
17、所以很多离职者开设公司自立门户。
18、但方式却未免太欠妥当了。
19、处理方法:1、本人以第三人身份出资,本人出面间接从事这一工作,同时本人与新设立单位不签订相关合同。
20、如确需合同时,可想办法换个身份办理这一方法可绕开法律法律部分。
21、当然,如本人很想合理合法的从事这一行业,可以在竟业期满之后。
22、一般是离职两年以后。
23、3、如有竟业协议,公司也如约支付补偿,那我建议你可以先期从事与此类客户有联系,但与原单位却无竟争的服务项目。
24、,职业道德在当今虽然说不为人所重视,但很多时候,在客户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还是很看重这一方面的。
25、因为,客户并不是单一的经济利益选择,很多时候,职业道德与客户形象非常重要。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