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二十一条内容_二十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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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释义】本条是防止医院性感染的规定。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造成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机构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内受到的感染。
1988年11月发布了《建立健全医院内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以后又发布了《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对建立完善医院的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300张床以上的医院内设立医院感染科;300张床以下医院应配备医院感染专职人员,在下,全面负责医院感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就诊时的预诊、分诊制;在综合医院内设立腹泻病门诊、性肝炎门诊时,应对其他门诊分设二、企业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对职工最严厉的形式,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为此必须慎重进行,劳动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工会法的上述规定,一方面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有法定理由,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另一方面规定工会对企业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不同意见,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经营者的权威,带动企业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职工情绪。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必须研究,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工会。应当说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在企业,这一规定并不影响企业的自。。
三、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四、凡使用进入人体组织、器官的用具和器械、注射器、穿刺器、采血器,必须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固定专人负责。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诊室、病室、供应室、制剂室、化验室等部门,必须进行微生物学监测。
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密切协助与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医疗机构是承担救治传染病病人的单位,保证在救治过程中不发生传播是控制传染源传播的一个重要环节。否则,医院不是救治传染病病人的场所,而是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会进一步加剧传染病的传播,对人群的健康危害更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是承担流行病学调查等任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需要医疗机构的大力支持,需要传染病病人的密切配合。在医防结合中,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相协助、合作,才能够有效地防治传染病。因此本条第三款专门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中华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 ,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为什么要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作出规定?首先,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就是向居民、村民宣传的各项政策,宣传的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而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向公民宣传的国防政策和国防法律法规,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因此,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是法律在创设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时,赋予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一项法定职责。其次,国防教育第十四条 员对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是全民的教育,是所有组织的共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组织的构成单位和重要成员。这就决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不仅应当参与全防教育,履行作为组织应尽的,而且能够在全的国防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条款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1996年《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和建设新农村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是提高公民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有把对居民和村民的国防教育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和创建文明村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节日、纪念日活动涉及全,把国防教育与这些工作和活动结合起来,既便于国防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吸引千家万户、男女老幼共同参与,又可以促使居民、村民通过国防教育活动的熏陶和影响,积极履行公民的国防义务,使社区和村镇的国防教育落到实处。
本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协助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向居民、村民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需要具备一定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人员参与。从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情况看,这方面的人员还比较缺少。因此,为了保证城市社区和农村国防教育的顺利开展,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聘请退役如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退伍士兵等,协助其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向居民和村民普及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被聘请的退役应当把协助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作为自己一项应尽的义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受聘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当好国防教育的参谋、助手,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做好对当地居民、村民的国防教育工作。
土地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什么
七、经常开展灭鼠、灭蝇、灭虱、灭蟑螂工作。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六、各种灭菌、消毒器的灭菌效果,必须做到批次监测,如实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八条 员有权参加小组会、支部大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年中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员应积极参加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手续。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形式和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
我国法律和政策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业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有关政策多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要订立承包合同,完善合同管理。1983年指出,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这是完善农业生产制的重要环节。19年指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要认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业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0年指出,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组织合同兑现。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救治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的界定。这是保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医疗机构得到重视和保障的重要依据。《中华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按照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的各级组织直至负责地揭发、检举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员违法的事实,有权要求违法的员。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网络安全法》由中华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七条 组织要根据上级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员参加关于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报刊上讨论某方面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员,以便员参加讨论。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六)上级组织规定应由决定的其他问题。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发生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规定的保险通知义务。
安全生产法21条
一、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依法进行,有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认真考虑,采纳合理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组织,上级组织直至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第二条 员享有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员、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纪规有哪些内容?
第十三条 在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员的纪时,在组织对员作出鉴定时,本人均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章总 则
条 为了发扬内,健全内生活,保障员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坚持在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员享有特权。
第五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员必须按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员的权利。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侵犯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章和其他内法规为准绳。
第七条任何侵犯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的,必须受到纪。
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内文件。
员有权根据组织的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
第九条 员有权在的会议上参加关于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员有权在报刊上参加的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组织审阅或批准。
员在讨论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上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员有权在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组织或上级组织.
员有权要求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员干部的职务。
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
第十二条 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员有表示、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
(第三条 坚持集中制的原则,即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相结合,内充分发扬,健全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一)涉及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五)发展员;
每个正式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的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纪追究。
第十五条 员在、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组织直至提出请求。
员对于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员的、鉴定、审查结论
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组织直至提出申诉。
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组织或其他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提出控告。
第三章对员各项权利的保护
第十六条 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人员或机构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的员。、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的
其他重要会议之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会议内容
和决议向员传达。
组织应给员提供阅读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员因缺乏阅读能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本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即: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如:对于耕地的承包期,本法明确规定为30年。再如,对于承包地的收回等,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都不允许由当事人自由约定。(3)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监督等;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4)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力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无法直接阅读文件时,组织应及时向员宣读文件。
组织要有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员对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组织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员。对于改进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组织要支持员在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员同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组织对于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并告知处理结果。
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组织在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
组织在按煦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第二十一条 组织对员作出的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员的申辩及其他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组织对员作出决定后,本人对决定要签署意见。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决定、本人对决定的意见、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上报审批。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有关组织应在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
同意见的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
进行纪律追究。
中华工会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共(六)违约。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安全、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提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员享有的各项权利【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监督用人单位有关人事管理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提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职工应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包括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报酬;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与待遇;奖励;企业管理等方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使职工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形成争议,工会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解决意见。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中,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有关争议;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无论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外商、私营企业,通过调解或者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仍然不服的,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提讼。对于向仲裁机构或者提讼的职工,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法律上的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写法律文书、被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人等。对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工会也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同当事人有关的团体可以有关人员接受职工委托,作为其诉讼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材料,行使诉讼人的权利,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